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登记、受理、转送、办理人民建议,并对具有价值的建议予以充分吸纳、落实。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办理人民建议,可以采用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调研论证,邀请建议人、专家学者等参加;人民建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邀请相关国家机关共同参加。相关调研论证形成的意见作为办理人民建议的参考依据。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办理人民建议,可以采用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调研论证,邀请建议人、专家学者等参加;人民建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邀请相关国家机关共同参加。相关调研论证形成的意见作为办理人民建议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