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及时反馈人民建议办理情况:
(一)对于主动征求、收集到的人民建议,可以通过向社会公众发布征集情况的方式集中反馈;
(二)对于日常接收到的人民建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向建议人反馈;
(三)其他反馈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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