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或者经营者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