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伤害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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