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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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第二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除工资、利率、汇价、证券及期货价格以外的各种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 第三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价格管理实行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建立在政府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 第四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价格平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市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 第六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商、公安、财政、税务、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 第七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或者委托,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行业的价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建立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为主体的,有社会监督、消费者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行业监督等共同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

第九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 第九条 价格的制定形式分别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经营者定价。 政府定价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 第十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 第十条 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属于资源稀缺、公用事业以及其他不适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 第十一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以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规章为依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定。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 第十二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当列入定价目录。 定价目录根据国家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和本市实... 第十三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地制定价格,取得合法利润。 经营者...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物价控制目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 第十五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农产品及其他对人民生活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实行阶段性价格保护;建立主要... 第十六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十六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 第十七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水平的变化作出分析和预测。有关市场价格信息应... 第十八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行业内的价格管理、协调工作,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有关实施政... 第十九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核等管理制度。各项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交易市场的主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价格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纠正价格违法行为,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的行政措施。定价时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原...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标识醒目。 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清晰地标明品名...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不得有以次充好、混充规格、降低...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物价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公布本市实施反暴利规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对本市公布实施反暴利的...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不得与其他经营者串通、商定并执行垄断价格或者哄抬市场价格,不得为他人规定商品价...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行政...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根据市物价局规定的职责,执行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依法办事,文明...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监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单...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有权拒绝经营者的价格欺诈或者价格歧视行为以及各类非法收费;有权要求... 第三十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 第三十条 新闻舆论单位应当运用舆论工具,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正确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揭露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和行政事...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可以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委托,对本行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实行检查,督促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有权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价格信息的服务和帮助;有权对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消除影响,处一千...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法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伤害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或者经营者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