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物价控制目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价格的调控、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和本市年度价格总水平目标的实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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