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当列入定价目录。
定价目录根据国家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和本市实际情况,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或者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定价目录根据国家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和本市实际情况,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或者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