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可以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委托,对本行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实行检查,督促经营者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干预措施,监督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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