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不得与其他经营者串通、商定并执行垄断价格或者哄抬市场价格,不得为他人规定商品价格水平。
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商品,销售鲜活、呆滞、季节性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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