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根据市物价局规定的职责,执行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佩带识别标志,并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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