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监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并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