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商、公安、财政、税务、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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