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商、公安、财政、税务、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