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价格平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市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市物价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是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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