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法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因价格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一年又发生同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等价格资料或者阻碍、抗拒价格监督检查的;
(四)给国家、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