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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