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应当依据本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