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留期届满后尚未用于企业设立登记的,该名称自动失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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