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停止使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并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登记机关应当通知该企业在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