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其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参与听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