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