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市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
← 查看《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