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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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冠有市级行政区划名的企业名称的核准;县工商分局负责冠有该县行政区划名的企业名称的核准。(上海市工商行...
第四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在企业名称中表述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
第五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应当便于识别,不得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本条第一款所称企业名称相同,是...
第六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
第七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除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禁止的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核准。
第八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发起人或者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第九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条 登记机关或者接受登记机关委托办理企业名称申请受理和初审的工商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
第十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条 对受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申请,除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或者按照本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况外,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
第十一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应当依据本规定以及相关法...
第十二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分...
第十三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留期届满后尚未用于企业设立登记的,该名称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停止使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并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登记机关应当通知该企业在三个月内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其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
第十六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
第十七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市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