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冠有市级行政区划名的企业名称的核准;县工商分局负责冠有该县行政区划名的企业名称的核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工商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各工商分局办理各自辖区内企业名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各工商分局办理各自辖区内企业名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