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应当便于识别,不得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本条第一款所称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本条第一款所称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情形:
(一)企业名称均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二)企业名称均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三)企业名称均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含义相同的;
(四)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五)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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