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在企业名称中表述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进行表述。
企业跨行业经营的,可以在其名称中不表述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