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市依托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
本市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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