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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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第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
第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
第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
第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
第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
第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第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
第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
第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
第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
第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
第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
第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第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企业等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本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
第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
第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本市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按照国家部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第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本市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
第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及本市支持发展的政策,享有公平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
第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
第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本市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
第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本市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
第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本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
第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
第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
第二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理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本市依法实行...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本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
第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
第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本市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按照国家部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第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本市依法保护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
第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企业等经营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及本市支持发展的政策,享有公平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
第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不...
第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本市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
第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本市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本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
第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
第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
第二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理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本市依...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企业等经营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补贴、减免或者...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设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整合公共数...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市政务服务大厅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服务窗口应当加强标准化管理,推进规...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由市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新证明...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
第三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本市推行企业开办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窗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发票...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市在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等区域实施综合性区域评估。各区域管理主体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地...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本市企业新建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合并办理,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获得验收合格相关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市依托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
本市为外籍高层次...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本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
第四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本市运用各类口岸通关便利化措施,压缩货物口岸监管和港航物流作业时间,实现通关与物流各环节的货物状态和支付信...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市构建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统一税费申报平台,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相关部门应当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在本市自主选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依法登记为住所。各区、各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可以通过本市“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市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深化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健全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推进政务服务“异地办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由市审批改革部门会同有关...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本市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推行企业开办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窗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本市企业登记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发...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签...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企业等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市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共享企业年报有关信息,免于企业重复...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市探索建筑师负责制,在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本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对于其他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以外,探索建设单位通过购买工程...
第四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本市在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等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对评估的区域和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各区域管理主体应当根据清单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市企业新建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合并办理,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获得验收合格相关证书和...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本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中的作用,营造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生态,...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本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本市运用各类口岸通关便利化措施,压缩货物口岸监管和港航物流作业时间,实现通关与物流各环节的货物状态和支付信...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市构建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统一税费申报平台,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有关部门应当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六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编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明确知识产权相关事项办理的内容、时限、条件等。
知识产权...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七条 企业可以在本市自主选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依法登记为住所。各区、各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可以通过本市企业登记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实现涉企政策统一发布、专业服务机构集...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建立本市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统一申报系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六条 本市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
本...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七条 本市鼓励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八条 本市实行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推动市场主体通过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办理动产担保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九条 本市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市财政部门应当...
第五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条 本市扶持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一条 本市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二条 本市实行重大产业项目目录制管理,并定期动态调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三条 本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实现涉企政策统一发布、专业服务机构集中...
第五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条 本市建立完善市级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统一申报系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服务。各区参照建立...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一条 本市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倾听和回应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合理诉求。...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二条 本市鼓励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三条 本市全面落实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纳入统一...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市民政、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信托登记机构,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探索建立以...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本市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六条 本市扶持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有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七条 本市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八条 本市实行重大产业项目目录制管理,并定期动态调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企...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九条 本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四条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五条 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处理方式等...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七条 本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八条 本市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九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通过随机抽...
第六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二条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一条 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处理方式等,...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二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三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检查流程,指导行政执法单位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整合、精简...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检查时确需第三方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方不...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五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经营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六条 本市推行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信用报告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等获取。各...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实施公共信用信息分级分类修复制度,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八条 本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九条 本市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综合监管运行管理系统,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
第七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七十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通过随机抽取检...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七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科学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推...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三条 本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六条 本市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市、区...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七条 本市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八条 本市推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规范民...
第七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条 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一条 本市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规划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二条 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企业重大财产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三条 本市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中小企...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四条 本市探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举...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五条 本市建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畅通政策和制度的设计、执行...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六条 本市探索创建适合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新模式,采取以案释法、场景互动等方式提升法治宣传效能。
本市遵循“谁执...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七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四条 本市制定与企业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企业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企业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企业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八条 本市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护,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禁止工作场所暴力、歧视、骚扰和霸凌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等工作,预防风险和制止相关...
第八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条 本市完善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行调解优先,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中的作用,提高劳动纠纷解决...
第八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一条 本市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级非诉...
第八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二条 各类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名册中的调解员不受国籍、性别、居住地等限制。当事人可以选...
第八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三条 本市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
第八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四条 企业等经营主体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其填报法律文书送...
第八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规范民商...
第八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六条 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破产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大重整保护力度,探索建立庭外重组、重整识别、...
第八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七条 本市企业法人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理债务、重整情形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第八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八条 本市加强人民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与本市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建立健全破产企业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
第八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九条 本市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名或者债权人会议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意见,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核准。
本市推动和保障破产...
第九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九十条 本市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中小企业服...
第九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九十一条 本市探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举报...
第九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九十二条 本市建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畅通政策和制度的设计、执行、...
第九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九十三条 本市探索创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新模式,采取以案释法、场景互动等方式提升法治宣传效能。
本市遵循“谁执法谁...
第九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九十四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