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七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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