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