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商务区等区域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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