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市政务服务大厅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服务窗口应当加强标准化管理,推进规范化建设,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收件凭证、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服务窗口应当按照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规定,综合运用效能评估、监督检查、效能问责等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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