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和执法实践,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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