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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