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及本市支持发展的政策,享有公平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本市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交易服务流程,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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