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本市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