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本市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发挥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在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