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建立本市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统一申报系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服务。
各区应当设立财政资金类等惠企政策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区可以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窗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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