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六条 本市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
本市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