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五条 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处理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本市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等机制。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
实施分类监管的部门和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等机制。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
实施分类监管的部门和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