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四条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本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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