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可以通过本市“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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