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市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出示业务办理所需要的电子证照,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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