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各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
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
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