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