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九条 本市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名或者债权人会议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意见,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核准。
本市推动和保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有权依法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办理破产相关业务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企业重大财产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本市健全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机制,加强破产管理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务培训,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本市推动和保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有权依法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办理破产相关业务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企业重大财产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本市健全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机制,加强破产管理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务培训,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