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七条 本市企业法人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理债务、重整情形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
本市优化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破产办理机制,促进不可存续的小微企业迅速清算和可存续的小微企业有效重整。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探索跨境破产工作机制,提高跨境破产程序认可与协助、境外破产裁决承认与执行工作质效,加强跨境破产司法合作与交流。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环境损害赔偿在破产财产中的清偿顺位及其实现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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