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六条 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破产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大重整保护力度,探索建立庭外重组、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本市建立健全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市企业破产工作中的问题,提升破产领域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办理效能。
本市加大企业重整、和解政策支持力度,探索通过提供专项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为重整、和解企业提供必要的纾困融资。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重整计划草案由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加表决的机制,促进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重整救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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