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九条 本市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地方金融等部门,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
本市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及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依法与金融机构共享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环保等政务数据和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事业数据,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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