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