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市在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等区域实施综合性区域评估。各区域管理主体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综合性区域评估的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评审,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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